宋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刑事证据根据来源进行划分的话,可以区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当然这仅仅属于刑事证据的一种分类。而在原始证据中包括了间接证据,而在传来证据中也有可能出现直接证据。那到底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什么意思呢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什么意思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一般而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
二、如何运用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三、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四、传来证据作用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清楚什么是传来证据,而什么又是原始证据。其中原始证据不等同与直接证据,自然传来证据也不一定就是间接证据,这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定才行。而对于传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来说是要弱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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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因为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有时候会失真。所以法官要灵活运用证人证言证据规则,来分析采纳或排除证据。那么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下面就由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1、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
2、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4、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由此可见,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证据能力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证据合法性规则等。法官要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对于真实可信的证人证言进行采纳,来推动案件的审理。总之,证据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之王”,各方务必认真对待。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Tags: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什么意思,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