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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是什么?照片的证据种类及适用情况

2023年2月27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刘存权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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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搜集到的证据是诉讼胜负的关键,证据的法定种类分为很多种,法定的证据种类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以及民事诉讼证据,每种证据的法定意义不同,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上述内容是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搜集是诉讼过程中最终要的部分,有了充分足够的证明才能得更好的诉讼结果,我们常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陈述、物证、和证人证言,但是法定的其他种类比如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都是现在很重要的关键证据,上文中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了法定证据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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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的证据种类及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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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诉讼中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几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照片在证据中算是一个比较容易获取且证明力度较大的证据。下面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照片的证据种类,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证据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

一、照片的证据种类

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总结出各类照片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起到物证、书证作用的照片。此类照片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不能随案移送的书证、物证的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保全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包括被告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照片;查获的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拍摄照片存入案卷内;鉴定使用的照片.主要包括做痕迹、物证鉴定使用的照片,伤情鉴定中使用的伤痕、X光片照片。

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中使用的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照片,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一部分。辨认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照片,本身也作为辨认笔录的一部分。

现场照片。包括犯罪嫌疑人现场活动的照片、现场嫌疑车辆的照片。此类照片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拍摄的反映案件事实的照片。有的是使用照相器材有意识拍摄的,也有的是监控设备自动拍摄的。

其他照片。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照片还有以下情况:通缉令中使用的被通缉人的近期照片;视频监控录像的截屏照片;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照片。

二、各类照片的适用情况

上述四类照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第四类照片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为了缉拿犯罪嫌疑人或获取犯罪线索使用,在此不作重点论述。我们主要探讨前三类照片的适用情况:

第一类照片除了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以外,其余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最多的一类照片,主要作用是替代物证、书证使用。对于大件实物、易腐烂变质、危险品以及违禁品,照相法是收集和保全的常见方法。此类照片是对物证、书证的固定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物证、书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并不是这些照片本身,而是被这些照片所固定和保全下来的原物品或痕迹。由于原物不便保存、容易变化或已经灭失,这些照片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同样可以起到物证的作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至223条详细规定了对书证、物证的拍照固定、保全。

第二类照片本身作为笔录的一部分使用,而笔录是法定证据之一。现场勘验笔录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即现场勘验情况记载笔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相。勘验、检查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附加照片、绘图等,这些照片只是表明了现场的情况及物体相互位置,以及某些物证当时存在的情况,并不能代替物证、书证本身。对于辨认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分别规定辨认使用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和5张。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辨认工作,基本上不对犯罪嫌疑人直接辨认,而是对其照片的间接辨认,

第三类照片。也就是本文开篇中提及的“现场照片”,是通过其本身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使用,有的甚至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有力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另外在民事诉讼中,也有现场拍摄的大量的反映婚外情的照片,被法庭作为证据来采用;在处罚交通违章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依据的是被电子设备拍摄下的违章的照片。本文之所以要重点论述该类照片,主要是诉讼法学界对此类问题关注较少,专门论述也不多见。而其他种类的照片,如替代物证、书证使用的照片,笔录中的照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适用,都由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因此不作重点论述。

照片的证据种类包括上述四种。无论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都难以包含照片所能证明的事情,因此,遇到诉讼的时候收集照片证据可以为诉讼提高不小的胜诉可能性,我们需要仔细的了解照片证据的相关规定,使我们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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