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刑事拘留的对象、期限、讯问、通知 治安拘留期限分几个档次

2023年2月27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刘存权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的对象、期限、讯问、通知

  1、拘留适用对象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2、决定、执行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3、讯问、通知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被拘留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对特殊人的使用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重大嫌疑分子,先批准后拘留。


  5、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3+7


  7+7:特殊情况,可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3天是公安机关准备报捕材料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7、检察院拘留的期限


  14天或者17天。





治安拘留期限分几个档次

  一、治安拘留期限分几个档次

  根据的规定,治安拘留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


  1、1日以上5日以下;


  2、5日以上10日以下;


  3、10日以上15日以下。




  二、治安拘留的处罚依据是怎样的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往往是违反了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该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拘留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拘留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 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哄闹、打架斗殴的;


  殴打、欺侮他人的;


  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治安拘留期限分几个档次以及治安拘留的处罚依据是怎样的。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治安拘留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Tags: 刑事拘留的对象、期限、讯问、通知,治安拘留期限分几个档次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指定辩护的适用
  • 2.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需
  •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4.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 5.怎样委托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