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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包方代理名义签协议能否免除自身赔偿请求权

2015年11月26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承包转包方的土地,结果遭他人抢种,事后便以发包人的代理人名义与侵权人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侵权人不妨碍承包方耕种,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可就在协议签订后不久,承包的土地即被收回,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为此向转包方主张权利诉到法院,以转包方的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达成协议能否免除自身赔偿请求权?2012年11月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顾某给付原告李某2010年承包费的利息1380.60元(承包费26000元、年利率5.31%),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3月17日,顾某与虎林市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耕种协议,约定村委会将18亩机动地交由顾某耕种,以抵顶村委会欠顾某的债务,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并约定如果正义村民委员会提前还清顾某的债务,顾某将无偿返还土地。2009年3月19日顾某以26000元的价格将土地转包给李某。约定具体耕种时间以顾某与正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为主。2010年该土地被张某、赵某、魏某抢种,2010年11月29日李某以顾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返还土地并赔偿各项损失15987元,2011年11月28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为张某、赵某、魏某不再耕种争议土地,不得妨碍李某对该土地进行耕种;顾某自愿放弃要求三人赔偿15987元的诉讼请求。

  李某耕种争议土地一年后,2012年3月3日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提前偿还顾某债务,收回了18亩机动地的经营使用权。随后顾某将剩余承包费退还给李某。李某感觉自己实际只种了一年的土地而感觉不平衡,于是就要求顾某赔偿损失,因双方无法达调解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10年因其不能履行土地转包协议致使原告无法耕种转包的18亩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3400元;赔偿原告打井费5070元;给付原告26000元承包费三年利息9360元(每月按1分利息计算)。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2010年原告在被告处以26000元转包的18亩土地(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为偿还被告债务承包给被告)因他人抢种,原告无法耕种的事实,原、被告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2011年11月28日原告李某以被告顾某委托代理人身份与三名侵权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当然的免除原告李某因未能耕种转包的土地对被告顾某主张相应损失的请求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0年因被告不能履行土地转包协议,致使原告无法耕种转包的18亩土地造成的损失234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证据无法有效证实其损失数额,被告又不予认可,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打井费用5070元,因原告提交的是书面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不予质证,故本院不予认证,原告可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6000元承包费三年利息9360元(月利率10‰)的诉讼请求,因原告2011年对争议土地耕种了一年,并且2012年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按协议约定提前收回土地,并且被告也及时给付了原告剩余的承包费,故原告主张2010年未能耕种争议土地所产生的承包费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承包费利息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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