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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苦说不出,领导借房谋”福利“

2014年2月6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单位领导要借用一下房产证,也没告诉具体用在何处,出于面子不得不借。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单位用作借款抵押。产权人知道后,多次向抵押权人主张返还房产证,都遭到无理拒绝。2013年2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大庆市农村信用社返还原告杨达房屋产权证照。

  2001年,原告杨达所在单位要借用职工房产证,并没有向职工说明用处,只告诉职工是暂时借用。出于无奈,原告杨达把自己的房产证借给了单位。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后来其单位在大庆市农村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并将该房产证留存于该农村信用社。2009年,该农村信用社提起诉讼要求杨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时杨达才知道其房产证被单位用于抵押,后该信用社与其所在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了其对杨达的起诉。事后,杨达多次向信用社要回自己的房产证,都遭到无理拒绝。无耐之下,原告杨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庆农村信用社返还其房产证。

  在诉讼中,被告大庆市农村信用社认可上述事实,但其辩称由于单位有规定,返还原告房产证需要有法院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被告没有法定及约定事由占有登记所有权人为杨达私有房产证,因而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产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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