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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及老总董某等六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案

2016年5月15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1、被告人张某某在整个单位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首先,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卷烟纸是经理层会议集体决定的。作为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公司副总,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了试生产领导小组的小组长。职责就是执行会议决议,责无旁贷地按照会议决定的意见组织实施。在整个试生产和正式生产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只是按照职责分工做了他应该作的分内工作,即负责组织协调人员配备,保证生产原材料的供应,确保生产车间能够正常生产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告人张某某可以被认定为是直接责任人员。其次,被告人张某某到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作前,在煤矿上工作,从未接触过造纸业,2004年初被任命为公司的副总后这才开始对造纸业有所接触和了解。被告人张某某虽然是公司的副总,但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他没有决策权,只能按照经理层会议的决定或者主要领导的指示去抓落实,许多工作还要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按职责分工协助主要领导的工作,而对具体的生产技术问题,则由车间主任和生产技术人员负责协调、处理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张某某在整个案件中只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很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一,因被告人张某某对造纸行业并不熟悉,对生产特种纸张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问题并不清楚。所以,在经理层会议讨论是否能生产“牙签纸”(当时是这么称谓的)时,只考虑公司的设备、工艺、技术水平能否生产,生产的纸张质量是否能达到客户要求,是否能给企业创造效益,根本没有考虑是合法还是违法的问题,虽然后来知道生产的是卷烟纸,但是考虑到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企业,又是经理层会议集体决定的,也就没再提出反对意见。其二,被告人张某某在整个单位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动机并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同于贪污、侵占公共财产犯罪),而是为企业的发展和公司集体谋利益,当然为了集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是不对的,但是被告人张某某的这种犯罪主观动机应当区别于为个人谋私利而犯罪的情形。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少。其三,被告人张某某是某某纸业公司犯罪中的一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不同于其他故意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要的区别是前者是为国有、集体企业的利益,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触犯了刑律,而后者则完全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故意犯罪,因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较少,后者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从立法本意和刑法的规定上讲,自然人犯罪也是刑法重点打击处罚的对象,而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示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责任都作了实事求是的供述,真诚悔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从某某纸业筹建至今,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自己的心血,为企业的创建发展尽心尽力,任劳任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不熟悉造纸行业,不了解造纸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特殊纸张生产的许可审批程序,特别是法制观念淡薄,分不清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界限,更不知道非法经营的严重性,从而导致为了集体利益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也看到他现在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真诚悔罪态度,请合议庭考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戴罪立功的机会。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在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其主观恶性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本人又真诚悔罪,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其在整个单位犯罪中的作用,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给予减轻处罚。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心富   2007年10月22日 三、被告单位泰安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泰安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案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布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被告单位泰安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是由新汶矿业集团控股的一家专门生产特种纸张的企业,公司于2003年2月开始建设,以“高起点、高标准、高速度”为发展建设原则,仅用465天就建成了占地465亩的大型特种纸业工业园,并积极开拓市场,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公司经营的大幅度跨越,成为国内特种纸行业的佼佼者。目前,公司拥有5条特种纸生产线,形成了5万吨的生产能力,安置各类员工1030人,3年累计上缴税金3300多万元,带动了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被评为国家质量信誉“AA”级企业,被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为2005年度客户满意的“十佳造纸企业”,某某公司品牌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山东十大影响力品牌”,公司被评为“山东名牌”。为了快速发展,迅速打开市场,给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公司在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方面存在把关不严问题,特别是领导层的人员,本来都是搞煤炭的,行业跨度大,对造纸行业根本不熟悉,加上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因此在研究、决策生产何种产品时,只考虑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忽视了国家利益;同时,建设初期忙于建设,千头万绪,管理难度大,又急于开发新产品,故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触犯了法律,造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这种结果并不是公司预先能预见到的,更不是公司所追求的结果,只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只考虑小集体利益而未顾及国家利益所致,但是,考虑到某某纸业是本市造纸的龙头企业,也是纳税大户,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共献,而且,公司当初的动机是为了企业的发展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另外,根据刑法第225条以及23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即违法所得额的1至5倍),但是起诉书只认定了经营额而没有明确认得违法所得额,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这一点。同时,案件发生后,公司一方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另一方面,从稳定和发展地区经济出发,积极组织内部生产和市场开拓,没有给当地经济造成混乱,职工队伍稳定未造成其他影响。同时,公司抱定服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理念。在资金等及其困难的情况下,今年又新开工建设了2400生产线,该生产线预计投资2亿元,投产后,将使公司增加10万吨的生产规模,安置人员500人,年可上交税金2000多万元,可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长、审判员,为了使我们企业认真接受教训,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更好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合法创收,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多做贡献,恳请合议庭根据泰安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的殷切期望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泰安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作出从轻处罚的意见。谢谢                                       诉讼代表人: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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