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保定律师辩护的故意伤害致死案

2016年5月29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案情简介:1992年12月29日,被告人A在雄县X村与宋X因故发生争执。当日晚9时许,宋X之子B找到A家中与A理论,二人发生冲突;A持凶器刺中B胸部,A逃离现场。在B送医院途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B是由他人刺伤胸部心脏造成死亡。2011年10月6日,A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羁押于雄县看守所。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词(摘要)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但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则,辩护人在接受本案指派后,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研究了本案起诉书及有关证据,又通过开庭审理,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本辩护人现分两部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部分——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一)关于本案中的证据部分1、关于本案中的物证公诉机关指控:A持木凿子刺B胸部一刀……此处的木凿子不能证明为本案的犯罪凶器第一、所谓凶器木凿子现已遗失,上面是否有被告人指纹,不能确定,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持用;第二、无论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对于其长度、宽度及形状等特征的描述,前后矛盾,均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凶器是木凿子、冰攒子还是三棱刮刀;第三、关于辨认笔录,也是前后矛盾,疑点重重,不能确定本案的作案凶器;2、关于本案中的鉴定结论第一、鉴定结论为“死者B是由他人刺伤胸部心脏造成死亡的”,但此鉴定结论并没有指向造成此后果的行为者为何人;第二、据赵X证言,凿子铁头前三公分都有血迹,但是对此公安机关并没有说明,也没有进行DNA鉴定,即不能证明公安所提取的凿子是刺伤被害人的凶器。3、关于本案中的证人证言,据公安卷宗可以看出,在A与B的打斗现场有双方的家属及亲人,但是他们当中没有一人能够证明是A刺中B的,其他证人均是在B被刺后到达现场,也就是说本案中没有目击者,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是A所为,受害者如何被刺不得而知;综上,只有被告人A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之死为A所为,属于孤证,根据“孤证不能定案”以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本案对于A的指控,未达到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刑事证据标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被告人A构成犯罪,也应是过失犯罪,理由如下:1、本案发生的时间是深冬晚上21时许,天黑、无电加之外面大雾天气,在这种客观情况下,被告人对对方的情况及自己的行为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2、事发当日被告人A饮酒过量(有证据证明饮白酒一斤),在其醉酒的情况下,对于思维判断与行为的控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3、据案卷材料显示:被害人B身高180公分,39岁,而被告人A面对年长且身高于自己的被害人来说,则产生一种畏惧的心理,一般情况下也会持一种超出对于常人的自卫心态;4、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B持铁锹与其亲人等众人一同闯入被告人家中的卧室,在B持铁锹戳被告人(当时脸上有血迹)之时,被告人才慌乱之中拿出不知是木冲子还是三棱刮刀的东西反击时刺中被害人。综上,被告人A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此情况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只不过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应为防卫过当的过失犯罪。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一)、即使按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言,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1、本案为过失犯罪,前已详述,故不在赘述;2、对方存在一定过错,第一、本案起因于A与卖家具的发生口角,被害人之父骂A在先;第二、被害人擅自闯入A家中卧室先持铁锹戳A在先,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应减轻A的责任并轻处30%。3、A为醉酒下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行为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客观上每个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其思维与行为是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4、被告方在事发后通过当地派出所与该村村委会曾积极赔偿受害人;虽然这些钱对于一个人的生命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恰恰从另一方面反应出被告人的深深悔罪之意。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其轻处10%。5、A在此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该项村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进一步证实其遵纪守法、团结友邻;应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6、被告人A的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和积极赔偿,根据我国刑法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赵双库从轻处罚,并轻处10%。(二)、关于法律适用1、即使说A构成犯罪,也是过失犯罪,因案发在1992年,当时适用的是92年刑法,而现行的是97年刑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97年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退一万步讲,就如公诉机关所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92年刑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198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的规定,因其适用前提是“情节恶劣的”(对于本案而言不符合这一前提),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中也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才能适用《决定》判处。如前所述,本案并非情节恶劣且不应判处死刑,故不适用《决定》。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们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被告人A身上,让他一方面能接受深刻的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鉴于此,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A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从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郭会广律师2012年4月13日    最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年;双方均没有上诉或申请检察院抗诉。判决书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50898201010qcd.html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冒充江门领导“来我办公室坐坐”诈骗企业老总十万获缓刑
  • 2.为江门敲诈勒索案主犯辩护,成功使全案被告人判缓刑!
  • 3.江门故意伤害致死案刘存权律师力辩仅判四年多
  • 4. 成功为职务侵占60多万,量刑五年以上的王某争取了缓刑
  • 5.江门律师:冒充电信公司充话费送手机诈骗十几万,刘存权律师力辩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