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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均应担责

2017年1月2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最高法: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均应担责 2015-06-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0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规定,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相关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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