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8千元霸王餐获刑1年
张彩文1963年生,户籍地在河南。2014年5月至今年1月,张彩文先后14次被北京警方刑拘,每次被拘留都是因为吃“霸王餐”。因此前其消费金额大多为2000元—3000元,均未到诈骗罪5000元的起刑点,故都是受到行政处罚。
这次被告上法院则是因张彩文在朝阳区石佛营东里北京太宫国际酒店吃了个大餐。法院认定,今年4月6日至7日,被告人张彩文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消费8107.6元且拒绝结账,后被警方控制。据了解,张彩文当时在北京太宫国际酒店开了间房,叫了搓澡、修脚、牛奶浴等服务,并开了酒单里最贵、价值3000多元的一款红酒。
此前的庭审中,张彩文对法官称自己是自由职业,负责“白吃白喝”。她曾说,“我没有去过的地方我都要去,我没有钱就得花富人的钱。”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张彩文不服上诉。
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在某国际酒店进行高价项目消费,与张本人的收入水平不相符,她所辩解的丢失钱包、等待家人汇款等理由,进一步证明张彩文实际上并无支付能力,结合她的客观行为,能够印证其主观上具有利用酒店先消费再付款的交易习惯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张彩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