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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为"爱"捅死情敌 女子却与第三个男子交往

2017年4月8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广西男子为"爱"捅死情敌

柳城男子阿平已经四十好几了,却还没结婚,好不容易在不惑之年遇到了离异女子阿娇。于是,二人相识不久之后便处起了朋友。之后,阿平多次向阿娇提出结婚的要求,阿娇考虑到二人了解不深便迟迟没有同意。

阿娇正在犹豫的时候,认识了同样单身的阿雄。阿雄对阿娇展开猛烈的追求,经常接送阿娇上下班,陪阿娇散步聊天。阿雄的行为引起了阿平的强烈不满,阿娇对自己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漠……

2016年9月14日,阿平路过一理发店看见阿雄正好在店里休息,便从自己的电动车里拿了刀进入理发店找阿雄理论。在争执过程中阿平一刀捅在阿雄的胸口上,阿雄倒在地上当场死亡。之后阿平趁乱逃走了。

事后,阿平在家人的劝说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两个男人,一个因为自已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个因为自己身陷囹圄。而阿娇表示这两个男人都不符合自己的标准,自己正在与另外一个男子交往。法庭上,阿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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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如何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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