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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野味第一案 七旬老太当中介一头熊卖8000块

2017年12月11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七旬老太当中介一头熊卖8000块

2016年10月,绵阳市森林公安局历时半年,破获了当年四川最大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案,查扣动物死体193头(块),总重量近2吨,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

一间冻库内,密密麻麻摆满了鼓囊囊的塑料口袋。打开口袋,里面装的都是“肉”,有黑熊、穿山甲、大鵟、猫头鹰……2016年10月,绵阳市森林公安局历时半年,破获了当年四川最大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案,查扣动物死体193头(块),总重量近2吨,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1月3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获悉,该案将于近日移交起诉。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犯罪嫌疑人梁少华或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收购珍贵动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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