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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思辩

2018年5月18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摘要]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展开了思辨式的理论分析,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体系的构建,提出若干意见。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无期徒刑 少年司法
  
  一、法规层面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我国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涉及未成人犯罪处罚的规定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法学界依据现有的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1.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49条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已经考虑了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因此对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改判为无期徒刑,已经体现了从宽处罚原则。如果再按照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无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对未成年人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两次使用,会轻纵严重犯罪分子。还有学者认为第17条第3款是对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全部犯罪而言的,是一项普遍性的刑罚原则,没有具体的裁量尺度,而第49条是对未成年人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而言的,是针对刑种的一项特殊刑罚原则,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最高刑。第49条是对第17条第3款的补充或具体化。如果对犯死罪的未成年人同时适用两款,就等于把两款割离开来,否定和破坏了两款的相互关系。
  这一派的学者无论从这两个法条的从宽作用还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上分析,都认为二者之间只能取其一适用。如果对本应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重叠适用这两条规范,不判处无期徒刑便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相冲突。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法定从宽情节,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刑法第49条是对死刑的排除规定,也就表明对未成年人可使用的最高刑种的考虑起点是无期徒刑。二者并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是两个可以并用的条文。具体来说,依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量刑的最高刑不外乎以下二种情形:(1)未成年人论罪当处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以及论罪当处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都应当在10至15年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判处。(2)未成年人论罪当处的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仅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其实这两种量刑幅度对未成年人是一样的,即都是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适用第17条第3款,又由于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分割性,本身没有伸缩幅度,所以对其从轻或减轻都只能是有期徒刑。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两种量刑幅度,对未成年人最高也是判处有期徒刑。
二、法理层面的思考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已得到国际少年立法的坚决否定,《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2004年9月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亦建议对少年“禁止任何形式的终身监禁”。有许多国家或地区将无期徒刑明确排除在少年刑法之外,例如德国、奥地利、英国等国家。
  既然国际社会对未成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态度如此明确,为何我国刑法在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上如此含糊不清呢?
  1.立法缺陷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宪法、刑法、行政法规及其各种暂行条列和办法之中,尚未形成系统的少年法体系。对未成人犯罪的处罚上,沿用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在此基础之上作出微调,规定诸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这种量上的“优惠”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急需制定适合未成年人惩处的“少年刑法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但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是笼统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我们可以从世界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宪法及其上文提到的未成人保护法条款可以推测,对未成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意。但如果仅仅靠推测去应对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件,这将会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阻力与困难。
  2.理念、价值观的欠缺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在国外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从国家亲权理论、儿童观、教育刑论,对少年犯罪的问题,国外司法实践从早期的惩戒到控制再到现今向福利的转向,在这条历史必然的理性之路上走的相当稳健。而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展起来的,到现今只有不到30多年的历程。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研究,社会控制、少年福利等理论研究上相当匮乏。至今也未提出系统的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理论和价值体系。要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这些理论准备是必不可少的。由此看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建立真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参考文献:
  [1]郑鲁宁.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的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2]卢建平,刘再杰.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应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检察,2005,(上期).
  [3]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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