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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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量刑】持有假毒品的认定问题

2018年5月23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毒品的量刑】持有假毒品的认定问题
  近年来,假毒品、掺假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持有假毒品的案件在实践中也有发生。对持有假毒品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对持有假毒品的认定处理,应分以下情况认定:
  第一、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的,如果经查证行为人有故意以假充真准备进行贩卖获利的,则以诈骗预备犯论处;如果经查证不能查清行为人持有假毒品的来源、用途、去路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大多数司法人员的共同认识,无可多议。
  第二、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犯论处。但理论及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持有的假毒品,作为犯罪对象的毒品根本不存在,就无所谓持有而言,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不存在,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系行为犯,不存在未遂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就是既遂。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就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犯论处。这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也未实施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仍然是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的,实施的也是贩卖毒品的行为。虽然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来出售,但不是故意用假毒品代替真毒品来出售,而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这种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行为人主观上贩毒故意的成立,也否定不了其实施了贩毒行为。虽然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使其贩卖的假毒品不具有真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贩毒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存在的,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存在的,这种危害指的是贩卖毒品的危害,而不是诈骗行为的危害。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就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犯论处。
  按照刑法理论及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行为犯是存在未遂状态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但是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而且达到法定的程度或危害后果,才能视行为完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使实施了犯罪的全过程,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客观上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象完成了全部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其结果并没达到犯罪分子意图,按照刑法理论之要求,应视为行为未完成而以未遂论处。因此,对此类行为在定罪量刑时,视持有假毒品的数量,同时参考其他情节,按照未遂定罪量刑,比较符合刑法理论,同时也给司法人员处理此类案件提供理论依据,做到罪刑相适应,从而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