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13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地区应对突发食盐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积极应对食盐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盐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食品养殖、生产加工、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由于食盐引起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
2.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食盐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盐安全应急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盐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盐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省以上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盐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市级行政区域以上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县(区)级行政区域以上,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乡(镇、街道)以上,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盐安全事故。
3.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应对工作;
(2)负责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食盐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食盐安全事故处理结果。
3.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综合协调突发食盐安全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突发食盐安全应急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
(2)市卫生局:负责向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负责食盐安全事故的病员救治,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食盐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检测和对食盐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开展食盐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盐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工作;配合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4)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盐政执法部门打击涉及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协调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食盐安全应急状态下相关救援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研究制定食盐安全应急状态下临时相关财政政策。
(6)市工商局:负责食盐市场的秩序管理;负责对食盐流通环节发生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7)市质监局:负责根据应对食盐安全应急的需要及时对食盐质量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食盐质量进行监管;参与对食盐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8)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食盐流通环节造成食盐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等工作。
(9)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证食盐生产、加工、购销环节安全,防止劣质盐流入市场。
(10)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盐安全救援配合工作。县(区)政府和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食盐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和任务。
3.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作出调查结论,配合实施救援工作,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召回有毒有害食盐,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向市政府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3.4 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盐安全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有关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参加食盐安全应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3.5 指挥部运转原则
应急指挥部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 食盐安全事故的监测
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通告体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开展工作,将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分析食盐安全形势,建立食盐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对食盐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举报电话:2161500。
建立健全食盐安全应急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4.2 食盐安全事故的预警
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食盐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食盐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各类使用食盐作为添加原料的所有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盐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与食盐安全有关的单位,包括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
4.3.2 食盐安全事故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3.3 食盐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1)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盐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盐业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食盐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县(区)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到报告的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一级盐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盐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及时报省政府,依法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
食盐安全事故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盐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食盐安全事故应包括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5日内上报。
5.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5.1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5.2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发生ⅰ、ⅱ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盐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4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区)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盐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盐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6.食盐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盐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6.3 总结报告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以及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
7.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盐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盐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2 医疗保障
食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在必要的情况下,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食盐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时,受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盐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县食盐应急处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
7.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食盐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7.7 演习演练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县级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7.8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食盐生产经营人员及广大消费者进行食盐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食盐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食盐安全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本预案相关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编制演练方案,开展预案演练,并组织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评审,进行补充、修订,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8.2 根据本预案,县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食盐批发企业要结合机构职责分工,编制或修订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具体工作预案。
8.3 本预案由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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