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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2018年6月27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和供地方式缺乏有效控制,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划拨土地大量非法进入市场,随意减免地价和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结构不合理,绝大部分城市划拨土地尚未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切实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更好地发挥国有土地资源和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将拟供应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和规划用地条件等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大力推行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积极探索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新机制,逐步建立国有土地统一经营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区改造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纳入政府统一储备的范围;划拨土地进行转让、改变用途或者联营联建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也可通过收购等有偿方式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计划。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原划拨土地改为有偿使用,暂不具备采取出让方式的,要实行土地租赁。要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对于应当实行招标、拍卖而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协议出让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要切实加强土地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公开、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买炒卖“地皮”。以出让和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认真组织对闲置土地的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依法采取收回、置换、保留权益、收取闲置费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对于依法应当收回而未收回的闲置土地,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直接予以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五、加强地价和国有土地收益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规定切实加强地价管理,确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向社会公布。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国有土地出让结果和土地价格评估结果要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监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征收和管理,防止低价出让、租赁土地;禁止随意减免和变相减免地价;禁止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坚决杜绝“以地换路”、“以地换工程”、“以地抵扣工程款”及提供“回报地”等做法。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地价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以及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抓紧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对建设用地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实行建设用地和土地资产处置备案审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土地事项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继续实行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土地管理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监察等部门制定。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要抓紧修订和完善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定,会同省审计厅研究制订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的专项审计办法,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建立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机制,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武器,打击和震慑土地违法。犯罪。当前,各地要抓紧选择一批土地违法犯罪的典型,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土地市场集中进行整顿和规范,并将有关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按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督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六、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体决策和结果公开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重点检查落实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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