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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人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管辖异议不包括主管异议

2020年3月10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刘存权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与外国人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随着时代的日益发展,人类生活在全球规模的基础上发展及全球意识的崛起。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当今社会上我们与外国人的接触也日益频繁,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与外国人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基本原则


  1.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与外国人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方法一: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方法二:法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任命法院管辖


  通过的介绍了解到了与外国人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认为,如今的涉外民事诉讼也日趋重要,涉外民事法律的规定是为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事物纠纷中带来合理的判决,所以在涉外民事法务中一定要明确其管辖权,一旦失去管辖权有可能会给我国公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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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不包括主管异议

  核心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设定了;管辖异议制度;。从管辖异议的范围或对象来看,不仅包括了地域管辖,也包括级别管辖,即异议主体不仅可以对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行使问题提出管辖异议,也可以对非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行使问题提出管辖异议。尽管;管辖权异议;这一特定概念已经明确了异议的范围和对象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仅限于对某一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也纳入了管辖异议的范围之中,也就是将法院的主管问题也适用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这样的认识和做法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从而影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


  首先,我们应当清楚,管辖权异议或管辖异议有着特定的含义,管辖异议不仅是一个法律术语,也是一项具体的制度。;管辖权异议;本身包括了异议主体资格、异议对象、异议的期间、异议的方式、异议的处理程序、异议的法律效力等等一整套规范。不同于非制度化的,当事人对诉讼其他事项的异议。


  在明确这一点以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展开为何主管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范围的讨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第4项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将法院受理范围与管辖加以区别。受理范围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主管问题。因此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也就仅仅指法院之间管辖权行使的问题,而不包括主管问题。主管问题涉及的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对某一争议能否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是审判权行使的外部关系问题,既包括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的非法律争议,也包括尽管可以行使审判权但却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对具体特定的争议排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情形。而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涉及的是法院之间审判权行使内部关系问题。管辖权异议制度解决的不是法院的外部关系问题,而是解决法院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


  导致将主管问题错误地纳入管辖权异议的范围的原因是,其一,尽管知道主管异议与管辖异议的差异,但当事人希望通过制度化的管辖权异议将主管问题的异议纳入法律程序加以处理,例如如果将主管问题纳入管辖权异议的范围,则可以获得二审终审,由上一级法院对异议问题进行审查,异议权在程序上容易得到保障。其二,我们有时在对待主管问题上容易错用;管辖;这一概念,例如说某一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实际上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某案不属于法院主管或受理。其三,就是没有厘清法院主管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差异。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关于主管问题,包括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否排除法院受理的问题虽然也是一种诉讼上的异议,但却不能适用管辖权异议的制度规定,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定有着特殊的考虑,与管辖权制度的目的有直接联系。管辖权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决法院内部审判工作负担的分工问题,主要是内部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要反映其特点。例如管辖恒定的原则,就是反映了这一点。管辖恒定原则是,在案件受理后,即使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改变管辖法院。恒定原则考量的毕竟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如果要改变就可能影响诉讼效率。管辖权异议期间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辖权制度的这一特点。按照规定,一旦超过异议期间,当事人就不能够再提出异议,其中一个原因也在于该制度涉及的毕竟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审判公正的假定;假定了任何一个法院审理案件都是公正的,不存在审理上是否公正的差异。


  而主管问题有所不同,涉及的是整个法院有无审判权的问题,是外部关系问题,不是管辖制度能够解决的。如果存在不属于法院主管或排除法院受理的事实,不论何时,处于何种阶段都决定了审判不仅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在实体上也是错误的,而且是严重的错误。这种错误都是必须加以纠正的。因此,当事人提出主管异议也就没有异议期间的限制,而管辖异议的提出是有期间限制的,超过一定的期间,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其后果是法院不得就其异议进行审查。我们知道,由于性质不同,主管错误与管辖权错误在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一般的管辖错误实际上是无需加以纠正的,从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管辖错误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虽然法院主管异议存在着没有充分制度化的问题,而管辖异议有两审终审制度,但不等于主管异议就不重要,实际上因为主管异议涉及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外部问题,因此一般而言其重要性要高于管辖异议,任何法院都应当予以认真对待,一旦存在主管异议的事实,法院就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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