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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百万买别墅屡不还钱被司法拘留 一般羁押期满后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2020年3月8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刘存权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债百万买别墅屡不还钱被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屡次不还钱而被司法拘留:


  基本案例:


  5年前,韩某为购买别墅借款数百万元,久拖不还后被债主告上法庭,最终,双方签署了。然而,韩某并未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韩某再次信誓旦旦作出承诺,却又再次食言。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位屡屡保证还款的;好好先生;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被羁押4天后,也就是4月22 日,韩某又一次写下保证书:若再失信,将拍卖房屋抵债!法官希望频频失信的韩某这次能真的信守诺言。


  写下欠条买别墅


  2008年初,经熟人介绍,韩某认识了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汪老板,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别墅。因是熟人介绍,韩某在只支付了部分房款、仍有280万元余款未付清的情况下,便取得了别墅产权。2008年8月22日,韩某写下一张欠条,言明将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余下280万元。为购买别墅,韩某还向汪老板个人借款170万元,说好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


  然而到了还款日,韩某却没有任何动静。2009年起,福某公司及汪老板多次联系韩某催讨还款,但始终没有结果。直到2010年1、2月份,韩某才分两次归还福某公司共计200万元。余下的80万元和向汪老板本人借的170万元,韩某则以种种理由拖着一直不还。


  签了协议不履行


  因多次追讨借款未果,去年2月福某公司及汪老板分别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韩某告上法庭。从朋友到对簿公堂,汪老板还有些不好意思,韩某却毫不在意。法院接连两次安排开庭,韩某均以;母亲病危;作借口称无法出庭。


  好不容易开庭了,韩某又提出自己所欠款项不是购房款,而是劳务费,这劳务费是汪老板需要他提供某些;帮助;。韩某的说法遭到福某公司和汪老板的断然否认。在韩某的恳求下,福某公司和汪老板同意与韩某签订调解协议:韩某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福某公司80万元,归还汪老板170万元。如果逾期还款,韩某须分别赔偿利息损失33.6万元和 44万元。然而,韩某再次失信了。


  执行阶段再耍赖


  今年1月,福某公司及汪老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联系,汪老板同意2月22日韩某一次付清300万元,汪老板表示若韩某再次说话不算数,则必须如数支付利息和罚金。韩某同意并写下了保证书。2月22日下午韩某派人到法院,煞有介事地向法院索取汇付美金的账号。随后,韩某销声匿迹了。


  4月2日,长宁法院下达,依法查封了韩某一处房产。4月18日,执行法官对频频耍赖的韩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看守所里的韩某表示,5月31日前把全部欠款还清,如果再次食言,法院就将查封的房子拍卖付款,并写下新的保证书。4月22日下午,韩某被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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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羁押期满后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一、一般羁押期满后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但是根据案件情况,确实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那么到底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有多长呢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但有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此外,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


  上述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各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


  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这样规定,有利于敦促司法机关抓紧时间办案,减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数量,有助于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超期羁押问题。


  二、法院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期限是多久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检察院起诉后,案件审理中,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法院不能接受下级检察院的起诉,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未决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除了律师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


  法院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决无罪,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工资。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依照不同的诉讼阶段,区分为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认为不存在羁押必要性的,建议侦查机关变更或者解除逮捕措施;当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认为不存在羁押必要性的,直接决定变更或者解除逮捕措施;当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认为不存在羁押必要性的,建议审理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逮捕措施。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出预警、对被羁押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变故或者人身危险性进行通告,发现不需要或者不应当继续羁押的,是否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


  发现其他不应当继续羁押的法定情形或者特殊情形,鉴于监所检察部门不具体参与追诉犯罪过程,对具体案情不太熟悉,为了实现诉讼保障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的平衡,不宜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应当根据相应的诉讼阶段分别向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由两个部门进行审查后最终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办案机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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