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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哪些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2020年3月10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刘存权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在一些罪名当中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在集资诈骗中对于单位犯罪就有规定以及量刑标准,对于哪些是单位犯罪,这个是具有严格认定的,比如需要体现单位的集体意志等,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集资诈骗案涉案资金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1、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2、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3、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三、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大家对于集资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集资诈骗属于诈骗罪中的一种,集资诈骗涉及的人员以及社会影响为危害程度都是比较高的,比如人员需要多少以及集资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哪些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一种犯罪类型,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力,且其实施犯罪行为是为了单位而谋求不正当的利益。那么哪些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呢很多人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哪些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 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单位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中的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至此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国家的安全;


  社会的公共安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社会管理秩序;


  国家的国防利益;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或者是有益的,那么就不能够成单位犯罪;反之,尽管单位实施的行为对社会有危害,但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具体的讲,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人员的实施行为,二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如果仅有领导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领导的决策行为,均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如果设立公司是专门用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而是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哪些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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