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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刑事判决书 放火罪认罪悔罪初犯量刑判决书

2020年3月10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刘存权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8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辩护人……。

  原审被告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

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再审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

是否犯罪,犯什么罪,

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

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

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

  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

  三、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放火罪认罪悔罪初犯量刑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闵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因涉嫌犯放火罪 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a及其辩护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a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A;家俱商城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商场内点燃窗帘等多处物品后引发火灾,致使商场内多处窗帘及家具被烧毁,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2,397.94元。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a、张a、朱a、钱a的陈述,证人王a、刘a、王b的证言, 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杨系初犯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潘丙林


  审 判 员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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