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8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辩护人……。
原审被告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
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再审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
是否犯罪,犯什么罪,
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
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
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
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
三、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闵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因涉嫌犯放火罪 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a及其辩护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a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A;家俱商城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商场内点燃窗帘等多处物品后引发火灾,致使商场内多处窗帘及家具被烧毁,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2,397.94元。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a、张a、朱a、钱a的陈述,证人王a、刘a、王b的证言, 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杨系初犯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潘丙林
审 判 员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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