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31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金来,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于2007年4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金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金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7日夜,被告人徐金来事先向一推销碟片的人购来淫秽光碟二百余张放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商西路夜市121号摊位贩卖,为逃避打击将部份淫秽碟片藏匿在相邻近的119号、55号摊位,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查扣淫秽碟片166张。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金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小平、王玉斐的证言,扣押清单,鉴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笔录及图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来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金来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8日起至2008年4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 雷 文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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