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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陈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2013年1月25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案由】陈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关键字】不作为 故意杀人 嫖娼卖淫 一般的道德义务 重大的道德义务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福建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因被告人陈某明知受害人可能有生命危险,而因为自己的私心,未敢给予积极抢救,最后导致其死亡。公诉机关于2009年**月**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9年**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200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约涂某到其家中卖淫。晚6时许,两人吃完晚饭后到二楼卧室看电视。此时,涂某称身体不太舒服,但两人仍然进行嫖娼行为,后涂某称身体更不舒服,且其脸色开始变黄。其间,陈某帮涂某揉了太阳穴约二、三分钟。陈某意识到涂某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陈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晚9时许,涂某已无法开口说话,眼睛翻白,嘴巴微微张开,手脚不能动弹。晚10时30分左右,涂某眼睛上翻、嘴巴张开并流出泡沫状的液体,但身体还有温度。陈某见状即找来绳子和木梯,将涂某转移到山上丢弃。在移动过程中,涂某两边肋部被擦伤,头顶部被碰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涂某系左心功能不全(陈旧性心肌梗死),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死亡。同时,经某医院检验病理科病理诊断,涂某头顶及腋下的伤均系生前伤,但并非主要致死原因,应视为加速死亡的因素。
  以上事实有法医鉴定结果、被告人犯罪陈述等证据为证,证明上述事实属实。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福建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年**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从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一审法院判决:福建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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