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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妻子溺亡不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3年1月25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汤某与死者许某是一对夫妻,同在某船运公司工作。2007年6月4日下午,汤某欲拿走家中50元钱,妻子许某怀疑其拿钱是为了去赌博,遂上前阻拦,不让其拿走。夫妻俩在无护栏的驳船甲板上发生争吵,汤某见妻子阻拦,很是恼火,强行将许某手中的50元钱夺走。在争执中,许某不慎跌落河水中,由于不会游泳,求生的本能让许某在水中拼命挣扎。眼见着妻子挣扎越来越困难,出人意料的是,水性颇好的汤某却坐在甲板上观望,既不下水施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到其他船员发现许某落水后,费尽周折将许x从河底打捞上来时,许某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终审认为,汤某作为船员,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相互撕拽的危险性,但汤某却为了争夺50元钱,不顾妻子安全,在甲板上撕拽妻子,造成妻子跌落水中,汤某对此有重大过错。同时,汤某明知妻子不会游泳,在妻子落水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相救,但却袖手旁观,致使许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汤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汤某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抚养等家庭情况,法院酌情对其做出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梁律师点评:
  汤某的行为为何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生活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也不鲜见。所谓不作为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它应具备以下特殊条件:1、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即该种义务并不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包括经由刑法认可的民法、合同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汤某负有阻止妻子死亡的义务源于我国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第21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的规定,“扶养”的法律含义不仅仅只限于物质上的共享和精神上的抚慰,还应包括对被扶养者的生命救助和保护。而本案汤某在妻子不慎跌落运河水中后,负有救助妻子生命的作为义务,且汤某水性颇好,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但汤某在明知其妻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与妻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汤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成立的特殊条件。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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