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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胜诉”案例四:重伤案件“累犯”当事人“不赔钱”获轻判两年六个月

2017年6月21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谭某、姚某被控故意伤害赵某,致使赵某遭受重伤。案发后,姚某妻子李某代理谭某、姚某与赵某签订和解协议,并以姚某的名义支付了10万元给赵某,以换取赵某的谅解,而当时赵某的伤情是轻伤,谭某、姚某则处于刑拘状态,尚未被批准逮捕。双方还约定谭某、姚某被解除拘留当天再支付20万元给赵某。后因谭某、姚某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谭某、姚某及其家属不再支付剩下的20万元给赵某,赵某对此极为不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介入该案。庭审中,赵某当庭撤回对谭某、姚某的谅解,并再三强调20万元的赔偿款一分不少。我们在庭上提出再支付3万元给赵某以换取其谅解的建议,也被赵某所否决,致使整个案件的和解工作彻底“破局”。但经我们强力辩护,姚某获轻判有期徒刑8个月(开庭时已被关押6个月左右的时间),罪名由故意伤害罪“改为”聚众斗殴罪,宣判后不久就获刑满释放;而谭某是累犯,赵某遭受的又是重伤,且谭某没有赔偿任何款项给赵某,但最后其仍获轻判两年六个月。就整个案件而言,本律作为谭某的辩护人,最终获得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是满意的,谭某、姚某对一审判决均没有提起上诉。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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