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13822357709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案例
刑事鉴定
案例文章
管辖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案例文章
刑事鉴定
管辖知识
刑事证据
罪罚轻重
经济犯罪
犯罪类型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法规
刑罚分类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资讯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017年9月30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如何计算假释考验期
2.加拿大将一名俄罗斯间谍驱逐出境
3.罚金的适用对象
4.基层法院如何移送可能判死刑的案件?
5.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思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