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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被处重刑

2018年1月18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尹某要同案人帅某(另案处理)帮其购买150元的毒品,并给了帅某200元现金。尔后,帅某与被告人汪某进行电话联系后约定在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太平村的一个无名小商店旁边进行毒品交易。二人赶到此处后,帅某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汪某处购得0.15克毒品海洛因,后将此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尹某,帅某从中赚得50元的差价,并分得约0.06克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公安机关将帅某与尹某抓获后,在帅某的协助和指认下,2012年8月29日下午5时许,在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将被告人汪某抓获,在抓获被告人汪某的过程中,公安干警发现汪某在逃跑时有丢东西的动作,随后公安人员搜到一个用铁制芙蓉王香烟盒子装起的毒品27小包并予以查获。经鉴定,该27小包毒品净重11.28克,检验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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