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2023年2月12日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http://www.jsxslvs.com/

  刘存权律师,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手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补强证据来为我们的证据做补充说明。但补强证据并不是随便就能够提供的,他有一定的规则需要我们注意和遵守。今天,的就来和您讲讲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

一、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确证、证实、进一步的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2、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那么补强证据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讨论的就是证据用作补强证据的前提条件,亦即补强证据的证据资格。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此有相似之处,都认为要成为补强证据,

二、补强证据必须满足的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和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三、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我国意见被告人供述需要不强的规则。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与案件有关、不受佐证支配。并且,补强证据需要满足3个条件,证据力、担保真实能力、独立来源。我国法律对补强证据的提供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参与刑事诉讼时,请根据法律要求来提供补强证据。

声明:该内容系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沙坡头区律师 宿城区律师 六合区律师 彭州市律师 乐昌市律师 大方县律师 北仑区律师 贵池区律师

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事实的认定都需要有证据的支持,在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有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才能还原案件的本质,从而正确的处理案件。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来简单介绍一下证据种类的相关知识。

一、证据简介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行政诉讼法》第五章,都对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和判断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也就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我国诉讼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所谓实物证据,是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都是看得见摸得着或者感觉得到的东西。

2、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原件、购物发票等,它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的照片、合同复印件、转述的证言等,它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第二手的证据材料。不难看出,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程度更高、证明力更强。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收据、发货单、合同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甲主张乙造成其人身伤害,要求损害赔偿,乙提供一份甲受伤之日自己在外地出差的住宿发票。在这里,乙提供的住宿发票就是间接证据。可以看出,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更为方便,证明力也更强。

4、根据证据与证明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

本证就是能够证明负有证明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就是能够否定负有证明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研究,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声明:该内容系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来源: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Tags: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自侦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之我见
  • 2.法律对物证、书证的要求
  • 3.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模式
  • 4.试论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及其取向
  • 5.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是什么?照片的证据种类及适用情况